新獲批和新遷入的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給予300萬元建設費用資助;在坪山開展國際科技合作研究開發(fā)項目和國際科技合作交流活動項目的,按照市資助額的50%給予配套資助;坪山企業(yè)、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與港澳臺地區(qū)的企業(y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簽訂合作協(xié)議,共同開展研究活動的,給予最高100萬元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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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內容
15.國際創(chuàng)新中心資助
(1)支持企業(yè)、高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等各類主體在坪山建設國際創(chuàng)新中心,按建設費用的50%,給予最高500萬元資助。
(2)對坪山企業(yè)、高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等各類主體在海外建設創(chuàng)新中心,開展先進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孵化等業(yè)務的,給予每年最高150萬元運營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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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技術轉移資助
(1)對新獲批和新遷入的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一次性給予300萬元建設費用資助。
(2)對高校院所建立市場化運作的技術轉移機構,一次性給予200萬元建設費用資助。
(3)在坪山落地的技術轉移機構,對其促成國內外高校院所向我區(qū)企業(yè)轉化的科技成果,按技術合同中實際發(fā)生技術交易額的3%給予資助,對向區(qū)外企業(yè)轉化的科技成果,按技術合同中實際發(fā)生技術交易額的1%給予資助,技術轉移機構年度獲得本項資助最高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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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國際科技合作資助
對在坪山開展國際科技合作研究開發(fā)項目和國際科技合作交流活動項目的,按照市資助額的50%給予配套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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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港澳臺聯(lián)合研發(fā)資助
對坪山企業(yè)、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與港澳臺地區(qū)的企業(y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簽訂合作協(xié)議,明確技術、人力、設備、資金投入、知識產權歸屬等權利義務,共同開展研究活動的,按照項目研發(fā)投入資金的50%,給予最高100萬元資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