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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荷盧商標申請注冊|比利時商標||歐盟商標|荷蘭商標|盧森堡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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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荷盧商標申請注冊指南|比利時商標注冊|荷蘭商標注冊|盧森堡商標注冊
比利時、荷蘭、盧森堡經濟聯(lián)盟新商標法于1996年1月1日生效。
采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xié)定。
商標種類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系列商標,聯(lián)合商標,集體商標,色彩商標的申請注冊。
可作為商標注冊的構成要素
商品商標是用來區(qū)分企業(yè)的產品或商品的標記,但具有決定商品的本質特點,影響商品實際價值功能的標記不得作為商標申請注冊。服務商標是用來區(qū)分服務的標記??梢宰鳛樯虡俗缘囊赜校?/span>
1.文字、姓名、名稱、印刷體字、字母、數(shù)字;但姓名用于商標注冊后不能阻止其他同名人士在貿易中表明其商品或服務的身份或以其他方式正常使用其姓名;
2.圖形、圖章、章戳;
3.商品形狀或容器的形狀和包裝外觀;但僅僅描述產品特征、實用價值或工藝效果的外觀不能作為商標注冊;
4.除上述1—3以外,其他具有區(qū)分企業(yè)商品或服務功能的標記,如用于推廣宣傳的商業(yè)口號可作為商標注冊。
商標文字不受語言的限制,外文商標無須附帶譯文。用比荷盧聯(lián)盟官方語言(荷蘭語、法語、德語)注冊的商標,即使轉譯成上述語言以外的文字,不影響其在比荷盧聯(lián)盟的商標注冊保護。集體商標是指由幾個不同的企業(yè)使用的用來區(qū)分商品或服務的一個或幾個共同的特征的商品或服務標記。商標所有人行使商標監(jiān)督和管理權,但商標所有人不得將其所注冊的集體商標使用于其本人的企業(yè)或與其有直接和間接管理關系的企業(yè)生產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上。色彩商標是指以顏色本身構成商標的主要特征的標識。提交色彩商標申請時,商標申請人應提交商標所使用的色彩描述以及顏色標簽。
不可作為商標注冊的構成要素
1.違反《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第6條有關不予注冊或應予撤銷規(guī)定之情形,或者違反比荷盧聯(lián)盟某一國之社會道德或公共秩序的標識,不論是否在比荷盧聯(lián)盟境內使用,均不得注冊;
2.用于商品或服務上有可能誤導公眾的標記不得注冊;
3.集體商標自商標注冊失效之日起3年內,不論在后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是否與已注冊的集體商標商品或服務相同或近似,只要該標識與失效的集體商標標識構成相同或近似,均不能獲得注冊;
4.與第三人在相似商品或服務上在先注冊的商標構成相似,盡管該商標注冊有效期限屆滿,只要該注冊商標失效期未滿3年,則不得獲準注冊,除非經第三人同意,或有證據(jù)證明該注冊商標已經構成商標法有關撤銷規(guī)定中定義的“未使用”
5.未經第三人同意,與《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第6條定義的商標構成近似,足以產生混淆的標記,不得核準注冊;
6.惡意注冊的商標不能享有注冊權,所謂“惡意”是指:
(1)明知或應知其注冊的商標在3年前已經由第三方在比荷盧聯(lián)盟境內以通常方式善意使用在近似商品或服務上,在后商標申請人未經該在先使用人同意進行注冊的情形;
(2)通過直接關系獲悉第三人在3年前已經在比荷盧聯(lián)盟境外,在相似的商品或服務上已經以通常方式善意使用過類似商標,申請人在明知上述事實存在而仍然提交商標注冊申請的情形,第三人同意或注冊人在比荷盧聯(lián)盟境內開始使用商標時才獲悉第三人使用情況的除外。
申請注冊所需材料:
1、申請人名稱及地址
2、申請商品或服務項目
3、商標圖樣
4、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申請注冊所需要時間:
官方回執(zhí)時間:1周
注冊時間:12-18個月
商標有效期: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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